文字解讀丨關于《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一、政策目標
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進一步調整優化提取條件,更好滿足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求。
二、出臺依據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51353-2019)、《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等。
三、重要舉措
(一)增加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頻次
職工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頻次調整為提取次數不限,提取金額不超過最近12個月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總額(含提前還款金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扣除該期間已申請提取的部分。
例如:
職工王先生名下有一筆商業住房貸款,自2024年10月起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月10日使用自有資金還款2000元,2024年11月20日、2025年8月20日和2026年2月20日各提前還款10000元,假設以下幾種情況:
(1)2026年1月5日,王先生第一次以償還該筆商貸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于王先生最近12個月沒有以該筆商貸申請過提取,所以王先生的可提取金額為最近12個月(2025年1月至12月)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該筆商貸本息總額,為2000×12+10000=34000元。
(2)假設2026年1月5日第一次申請提取時,王先生全額提取了34000元的可提取金額,相當于全額提取了該筆商貸2025年1月至12月使用自有資金還款總額。2026年5月5日,王先生第二次以償還該筆商貸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此次申請前最近12個月(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使用自有資金還款總額為2000×12+10000+10000=44000元,王先生已于2026年1月5日提取了其中2025年5月至12月這部分還款額為2000×8+10000=26000元,所以此次提取的可提取金額為44000元-26000元=18000元。

(3)假設2026年1月5日第一次申請提取時,王先生因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僅提取14000元,相當于僅提取了該筆商貸2025年1月至7月這部分還款額。2026年5月5日,王先生第二次以償還該筆商貸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此次申請前最近12個月(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使用自有資金還款總額為44000元,王先生已于2026年1月5日提取了其中2025年5月至7月這部分還款額共6000元,所以此次提取的可提取金額為44000元-6000元=38000元。

(二)提高租房提取額度
1.單繳存職工家庭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額提高至18000元。
2.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額提高至26400元。
(三)增加提取情形
1.增加“老舊小區改造更新電梯”提取情形。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住宅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實施意見》(建城〔2025〕1號)相關要求,增加“老舊小區改造更新電梯”提取情形。職工自住住房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增加“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情形。
為進一步減輕繳存職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延續我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政策,在提取業務實施細則中增加“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情形。
3.職工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貸款結清前,可辦理的提取情形增加“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或更新電梯”。
例如:
職工張先生和配偶劉女士因購買住房共同申請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張先生是借款人,配偶劉女士是共同借款人,在該筆貸款結清前,若張先生、劉女士或其父母的自住住房加裝電梯或更新電梯,張先生和劉女士可按該提取原因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四)其他政策優化
1.調整“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情形申請材料。
結合濟寧市民政局等部門印發的《濟寧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濟民字〔2025〕13號),將該提取情形的申請材料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證明材料”調整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大病患者)認定證明材料”。
2.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事項基本目錄及實施清單(試行)》,將提取情形名稱“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未再就業”調整為“封存滿半年未再繳存”。
政策咨詢渠道: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科,聯系電話:0537-26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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