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丨《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23-12-27 信息來源:濟寧市民政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12月27日印發,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增強《辦法》透明度,濟寧市民政局邀請了山東省社會科學院區劃地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郭曉琳同志對《辦法》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問:《辦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答:2022 年 5 月 1 日,國務院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3號)施行。為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產生活和對外交往的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地名管理辦法,結合濟寧市實際,市民政局制定了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

問:納入管理的地名有哪些?

答: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四)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五)街路巷名稱;(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問:地名管理如何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

答: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黨中央。

問:地名管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答:地名管理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問:地名管理的職責如何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管理能力建設。應當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地名管理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語言文字工作、新聞出版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地名管理工作。

問:地名命名、更名的規定是什么?

答:地名命名、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二)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五)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六)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七)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九)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與國內同類地名重名,并避免同音;鄉、鎮名稱,不應與省內同類地名重名,并避免同音;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十)地名專名采詞體現濟寧地域文化色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問:什么情況下可以更名?

答: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地名更名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問:城市街路巷如何命名?

答:(一)市轄區、市管功能區范圍內的街路巷,起止點不跨區的,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建議經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相關單位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起止點跨區的,由立項單位會同相關區共同提出建議經市民政部門會同市相關單位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民政部門可以會同市相關單位直接對市轄區、市管功能區內的街路巷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濟寧都市區內的快速路、主干路,由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二)縣(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街路巷,由立項單位提出建議經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單位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范圍內的街路巷,由所在地(涉及兩個以上鄉鎮街道的,共同提出)提出建議經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單位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問:街路巷以外的其他地理實體如何命名?

答: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批準;行政區劃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批準;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所在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求同級民政部門的意見后批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鐵路、公路、機場、橋梁、隧道、軌道、立交橋、人行天橋、水庫、港口、碼頭、車站等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及其他設施的命名、更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問:單位內部的樓宇、道路如何命名?

答:單位、住宅區內的樓宇、道路需要命名、更名時,自行組織實施,不得違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問:如何申請命名、更名?

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申請地名命名、更名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實體的位置、規模、性質等基本情況;(三)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問:命名、更名后如何備案?

答: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準機關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地名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備案材料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二)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問:命名、更名后如何公告?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地名,自按規定報送備案之日起15日內,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問:如何使用地名?

答:地名的使用應當標準、規范。下列范圍內必須使用標準地名:(一)地名標志、交通標志、廣告牌匾等標識;(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等公共平臺發布的信息;(三)法律文書、身份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各類公文、證件;(四)辭書等工具類以及教材教輔等學習類公開出版物;(五)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標準地名的其他情形。

問:如何編撰地名刊物?

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撰本行政區域或者本系統的標準地名出版物。其中行政區劃名稱,由民政部門負責匯集出版。

問:如何設置地名標志?

答:地名標志是標示地名及其相關信息的社會公益公共服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建設項目的地名標志,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前設置完成;其他地名標志應當自地名批準之日起60日內設置完成。地名標志需要移動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地名標志設置部門同意。地名更名、注銷的,原設置部門應當在作出或者收到批準決定之日60日內更換或拆除原地名標志。

問:地名標志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答:地名標志的制作、質量和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一定區域內同類地名標志的樣式、規格、版面應當統一。地名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標志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更正或維護:(一)標示標準地名或者其羅馬字母拼寫等信息錯誤的;(二)版面被涂改、遮擋,字跡模糊、殘缺不全的;(三)安裝、指位錯誤的;(四)破損、存在安全隱患的;(五)應當及時進行維護的其他情形。

問:如何加強地名文化傳承保護?

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傳承,組織開展地名文化公益宣傳活動;鼓勵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支持學校開設與地名文化相關的課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地名檔案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保護名錄。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問:如何加強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答: 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市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相應部門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標志設置、文化保護等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問:如何處理地名管理違規事項?

答:實施違反地名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依照《地名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


文件原文: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