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對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滑雪、游泳、攀巖、潛水)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全市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單位 | 1.許可證辦理情況; 2.許可證、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體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說明、安全檢查等制度、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名錄、照片、證件編號是否張貼于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3.對可能危及消費者安全和對參與者年齡、身體、技術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經營場所中作出真是說明和明確示警,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4.體育設施、設備、器材是否進行了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并有相應的記錄; 5.社會體育指導員和救助人員證件及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持證上崗并佩戴能標明其身份的醒目標識; 6.《體育場所開放條件于技術要求》規定的其他內容。 | 1.《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京運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2.《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2013年5月施行)第十八條:“上級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體育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者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 一般檢查事項 | 書面檢查、實地檢查 | 游泳:每年抽查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 ; 滑雪、攀巖、潛水:每年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分別不少于10%、20%、30%。 | 市、縣級體育部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