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4394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發布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40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40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住發〔2024〕40號
各分支機構、貸款受托銀行:
《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需求,規范我市商轉公貸款業務管理,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將本人已辦理且尚未結清的我市商業性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經商業貸款銀行同意后,轉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應遵循支持剛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和法定事項優先原則。
第四條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不能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商轉公貸款業務,中心負責全市商轉公貸款業務的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商轉公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應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除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業貸款所購住房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
(二)借款申請人應為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為產權人。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商轉公貸款的額度核定標準、最高額度、最長期限、利率等按照商轉公貸款申請之日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執行。
商轉公貸款核定額度按商業貸款剩余本金和核定的商轉公貸款可貸額度取最低值計算,貸款金額保留到千位。
第四章 辦理模式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具備商轉公貸款資格并征得商業貸款銀行同意的,可選擇以下模式之一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一)結清后貸。是指借款申請人利用自籌資金結清商業貸款剩余本息并解除抵押后再發放商轉公貸款的模式。
(二)帶押轉貸。是指借款申請人利用商轉公貸款資金和自籌的商業貸款剩余本息與商轉公貸款額度的差額部分一并結清商業貸款剩余本息的模式。
(三)帶押轉組合。是指借款申請人將商業貸款的一部分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形成“組合貸款”的模式。
第十條 如選擇帶押轉貸或帶押轉組合辦理模式,商業貸款銀行應為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且與辦理商轉公業務的經辦銀行一致。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商轉公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貸款咨詢。借款申請人向中心或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咨詢并核定貸款資格,計算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月還款額等。
選擇結清后貸模式的,經中心或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核定具備商轉公貸款資格、取得《商轉公貸款預審確認單》(附件1)后,應于結清商業貸款剩余本息的1個月內攜帶商業貸款結清證明及解押證明申請發放商轉公貸款;
選擇帶押轉貸或帶押轉組合模式的,借款申請人應向商業貸款銀行征求意見,商業貸款銀行同意的,攜帶《商轉公銀行意見書》(附件2)向中心或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經審核確認具備商轉公貸款資格的,中心或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應出具《商轉公貸款預審確認單》(附件1)。
(二)貸款申請。借款申請人申請商轉公貸款,除應提交中心規定的基本貸款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本人版);
2.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商轉公銀行意見書》(帶押轉貸或帶押轉組合模式);
3.商業貸款銀行出具的商業貸款結清證明及解押證明(結清后貸模式);
4.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
5.商業貸款所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書;
6.近6個月的商業貸款還款明細(不足6個月的提供全部還款明細)。
(三)貸款審批。中心或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接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后,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對商轉公貸款申請資料進行復核與審批,并確定貸款額度、期限等內容。
(四)合同簽訂。對經審批后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與其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登記。中心貸款業務合作行會同借款申請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貸款發放。中心根據資金計劃安排發放商轉公貸款。
針對結清后貸辦理模式的,商轉公貸款資金發放至主借款人本人一類卡銀行賬戶;針對帶押轉貸辦理模式的,商轉公貸款資金發放至商業貸款銀行還貸過渡賬戶,商業貸款銀行原則上須在劃撥到還貸過渡賬戶的當日,使用借款人商轉公資金和自有資金提前結清借款人住房貸款本息,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權注銷手續;針對帶押轉組合辦理模式的,商轉公貸款資金發放至商業貸款銀行還貸過渡賬戶,商業貸款銀行原則上須在劃撥到還貸過渡賬戶的當日,使用借款人商轉公資金提前部分償還借款人住房貸款本息。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商業貸款銀行應在本行開設用于接收和劃轉、結算商轉公資金的還貸過渡賬戶,并確保該賬戶不存在被凍結、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風險。商業貸款銀行要優化內部業務流程,指定專人負責商轉公業務,做好內控、資金劃轉結算等工作,防范化解商轉公資金風險。
第十三條 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中心將對商轉公貸款資金使用規模進行動態調控,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實行商轉公貸款預約申請制、輪候發放制和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
第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心有權作出不予貸款的決定:
(一)商業貸款所購房屋存在被查封、重復抵押等影響抵押權實現的;
(二)商業貸款借款人已離異,經法院判決或裁定、或離婚協議中明確其房屋產權歸屬已不在商業貸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貸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三)其他經中心審查,認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存在貸款風險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附件:1.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商轉公貸款預審確認單
2-1.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書(商轉公銀行意見書)
2-2.濟寧市商業性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書(商轉公銀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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