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4395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發布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41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日期: | 2024-12-3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41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住發〔2024〕41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已經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未再就業的;
(八)離休、退休的;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 提取范圍、材料、頻次和額度
第七條 符合提取情形及提取范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職工本人應提供職工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職工配偶應提供結婚證、職工配偶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職工父母或子女應提供關系證明、職工父母或子女身份證、I類銀行儲蓄卡。
除確須本人當面簽字確認的業務外,職工無法現場辦理提取業務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辦的,須提供雙方身份證、關系證明、提取授權委托書;委托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代辦的,須提供雙方身份證、提取授權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須提供雙方身份證、經公證的提取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 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外,職工還應根據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申請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材料免提供):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范圍: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產權人僅職工一人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產權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僅限提取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
(1)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
(2)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協議)、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
(3)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權證書、購房款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與政府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購房款發票或補繳差價付款憑證。
(5)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提供保障性住房準購證明文件、購房合同(協議)、購房款發票。
(6)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購房款發票。
(7)建造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造自住住房費用發票。
(8)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翻建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自住住房費用發票。
(9)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發票。
3.提取頻次:購買自住住房的,每名職工對每套住房僅限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名職工對每次建造、翻建、大修僅限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不含購房貸款金額)。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其中:
(1)購買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購房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購房款發票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賣住房的,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不動產權證書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3)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自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購房款發票或補繳差價付款憑證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發票起一年內申請的,可提取截至申請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超過一年的,可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發票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1.提取范圍:職工為借款合同載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
(1)使用自有資金償還商業住房貸款及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借款合同(僅需首次提取時提供),按月償還的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最近12個月的還款證明,提前償還的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證明。
(2)使用自有資金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的,按月償還的僅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提前償還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證明。
(3)使用自有資金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月償還及提前償還的僅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4)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含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且貸款尚未結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提供身份證,由本人申請辦理以下業務:①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沖還貸協議書》,在協議有效期內,委托公積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沖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本息(簡稱“委托按月沖還貸”),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當前逾期的無法辦理;②使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提前償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簡稱“沖還貸”)。
3.提取頻次及額度:
(1)使用自有資金按月償還商業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本息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前最近12個月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和提前還款金額)。
(2)使用自有資金按月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本自然年度內已使用自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總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和提前還款金額)。
(3)使用自有資金提前償還商業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名職工對每次提前還款僅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還款證明載明的金額及還款證明載明日期當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4)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提前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低于一個月的應還款本息。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
1.提取范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
(1)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已婚的,應提供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無房證明、結婚證;單身的,應提供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無房證明,離異的還應提供離婚證或加蓋民政部門印鑒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3)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請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的,除提供以上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租完稅發票或房屋租賃合同。
注:多子女家庭指同一家庭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提取時還應提供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親屬關系和子女數量的材料,有離異婚史的,以撫養權核定子女數量。依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2〕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2016-2025年)》等有關政策規定,新市民指未獲得濟寧市戶籍或獲得濟寧市戶籍不滿三年的職工,提取時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青年人指年齡在35周歲(含)以下的職工。
3.提取頻次及額度:
(1)租住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單繳存職工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14400元;雙繳存職工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1600元;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
(3)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夫妻雙方每個自然年度可按照孰高原則,共同選擇以下一種方式申請提?。孩倏砂丛绿崛∩显卤救俗》抗e金月繳存額;②可按年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額不超過24000元。
注:單繳存職工家庭指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只有一方在濟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且繳存狀態為正常的家庭;雙繳存職工家庭指夫妻雙方均在濟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且繳存狀態為正常的家庭。
(四)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
1.提取范圍: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應提供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含費用分攤方案)、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不動產權證書、實際出資費用憑證(付款發票或收據)。
3.提取頻次:每名職工對每部加裝電梯僅限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提取金額不超過因加裝電梯個人實際出資的費用(扣除政府獎補資金)。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范圍: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應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3.提取頻次: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4.提取額度:提取金額不超過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載明的家庭成員本自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
(六)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1.提取范圍:可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2.申請材料:應提供最近12個月內民政部門審批通過的臨時救助證明材料或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證明材料、個人承擔的有關費用支付憑證。
3.提取頻次:每個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須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請,已提取的費用不能重復申請。
4.提取額度:提取金額不超過突發事件中最近12個月內產生的個人承擔費用。
(七)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滿半年未再就業
1.提取范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封存滿半年,且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可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2.申請材料:僅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
3.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離休、退休
1.提取范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2.申請材料: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齡認定以身份證為準),僅需提供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材料。提前離退休的,應提供人社部門核發的離退休證或相關證明。
3.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提取范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2.申請材料: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證明材料、原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3.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出境定居
1.提取范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2.申請材料: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3.提取額度: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一)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提取范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封存狀態,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2.申請材料:
(1)提取資金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賬戶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已故職工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公證機構或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文件或受遺贈文件。有多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同時到場;不能同時到場的,應提供經公證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授權委托書。提取資金劃轉至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中一人的銀行賬戶,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行分配。
(2)提取資金劃轉至已故職工銀行賬戶的,可以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生前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中任意一人辦理,應提供已故職工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辦理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
(3)提取資金劃轉至單位銀行賬戶的,由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經辦人辦理,應提供已故職工的戶籍注銷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或宣告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單位應當對繼承權進行核實,將提取資金轉交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提取額度: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其他規定:
(一)非銷戶類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額應為拾元整數倍。
(二)職工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貸款結清前,僅限辦理以下提取業務:1.符合購買該次貸款所購住房提取情形的,可申請辦理提??;2.符合償還該次貸款或商業住房貸款本息提取情形的,可申請辦理提??;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貸款余額,另一方符合離休、退休提取情形的,雙方持身份證同時到場,可申請辦理另一方的銷戶提取。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逾期記錄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至個人銀行賬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提取情形的,職工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業務證明材料向公積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請;已實現網上辦理的提取業務,可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辦理渠道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提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齊全,且符合規定,方可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公積金中心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對受理后可現場核實的,應當場辦結;無法現場核實的,應在取得核實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經審核準予提取的,公積金中心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提供的本人銀行賬戶;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提取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對偽造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公積金中心將記載其失信情況,并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將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中心將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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