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4350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37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37號 |
| 有?效?性: | 1 |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發〔2024〕37號
各分支機構、貸款受托銀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由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各類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中心各分支機構按照中心的授權負責本轄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遵循防范風險優先和便民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開戶且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且賬戶狀態正常;
(三)具有合法的購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者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者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含2年)以內;
(四)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五)有可靠的擔保;
(六)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必須有不低于20%的首付款;執行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必須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必須有不低于50%的自有資金;
(七)沒有尚未還清并且數額較大,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八)符合國家政策和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申請人應為購房主體之一,購房合同簽訂主體或產權人為多人的,須為夫妻或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
第八條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不得向在本地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國范圍內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家庭發放貸款。
第十條 共同申請人應為借款申請人配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自住性購房,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具體政策由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另行制定。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以下項中的最短期限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的最長上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年;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三)借款申請人貸款最長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的期限短于前項規定的,以申請貸款期限為準;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期限長于前項規定的,按照前項規定核定貸款期限。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按照住房公積金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原則,借款申請人實際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計算確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以下項中的最低值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最高上限:
(一)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最高額度。
1.單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
2.雙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
雙繳存職工家庭指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均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家庭。
3.購買高品質住宅的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100萬元;
高品質住宅是指符合國家、省、市關于高品質住宅開發建設有關文件要求,經市級住建部門確認的高品質住宅項目。
4.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110萬元;
多子女家庭是指養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包括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有離異婚史的,以撫養權核定子女數量。
5.高層次人才家庭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
高層次人才以我市組織、人社部門認定為準,憑“圣地人才一卡通”、“山東惠才卡”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政策優惠。
同時符合以上多種情形的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取最高限額,不做累加。
(二)扣除首付款(不低于規定比例)后的剩余房款。
(三)依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繳存時間、繳存基數、債務情況等條件綜合核定的貸款額度。
根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核算貸款額度1=(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共同申請人公積金繳存余額)×繳存時間系數×余額倍數。
1.計算貸款額度1時,繳存余額應扣除近12個月內的不定額補繳額(通過全國異地轉移接續平臺進行轉移而進行不定額補繳除外);
2.繳存時間系數及余額倍數由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動態調整。
(1)本次確定的繳存時間系數為:至貸款申請之日,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繳存時間系數為1;
(2)當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小于或等于80%時,余額倍數為25;當個貸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90%時,余額倍數為20;當個貸率大于90%時,余額倍數為15。
個貸率向下遷徙、發生區間變化并保持連續三個月穩定的,中心次月初發布執行相應的繳存余額倍數標準;個貸率向上遷徙、發生區間變化的,中心次月初發布執行相應的繳存余額倍數標準。
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職工家庭,計算貸款額度時,將近一年內租房提取金額納入公積金繳存余額合并計算。
根據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還貸能力核算貸款額度2=(借款申請人近6個月平均繳存基數+共同申請人近6個月平均繳存基數)×12×貸款申請年限×還貸能力系數。
還貸能力系數由中心根據資金運行情況及房地產市場形勢動態調整。本次確定還貸能力系數40%。
可貸額度為貸款額度1和貸款額度2中的較低值扣除借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尚未還清的債務總額。
(四)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原則上抵押物價值以房屋交易價格確定,房屋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同地段房屋交易價格的,應以評估價值、房屋交易價格相比較低者作為抵押物價值;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擔保的,不得超過有價證券面值的 90%,并以有價證券到期日為貸款期限。
(五)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月收入的60%。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及1年以內的,按照合同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還款期內如遇貸款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申請人因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積金受委托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組合貸款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七條 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核算確定,組合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的規定比例;組合貸款分別執行相應的住房貸款利率。
第五章 異地貸款
第十八條 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外其他城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并執行我市現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第十九條 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利率、償還、擔保方式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等均按照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申請異地貸款,除應提交中心規定的基本貸款資料外,還應提供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蓋印章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一年繳存流水,或提供《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個人信息表》。
第二十一條 在審核異地繳存材料時,如出現兩個月(含)以內兩地重復繳存的,核算貸款額度時需扣除異地重復繳存部分;如出現兩地重復繳存時間在兩個月(不含)以上、異地一次性補繳金額較大等不正常匯繳情況時,中心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應通過電話、網廳、公函、監管服務平臺等方式進行核查。經查確屬騙貸的,中心有權拒絕貸款申請。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有:
(一)抵押;
(二)保證;
(三)質押。
中心應當按照防范風險優先的原則,確定每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該房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房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房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以共有產權的房產抵押的,須取得產權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期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貸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權人應當配合抵押人辦理抵押解除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保證人,是指自然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從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采用自然人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保證人須在濟寧市行政區域內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6個月)以上,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達到借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采用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當為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二十九條 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必須與中心簽訂協議。
第三十條 借款人采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出質人)將有價證券(質物)移交債權人(質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有價證券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有價證券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并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保管,并按照規定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質權人應當將質物退還出質人,并辦理退還手續。
第七章 貸款程序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受托銀行承辦。中心委托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與住房公積金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
(三)首付款證明;
(四)貸款用途證明;
(五)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及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證明;抵(質)押物需要評估的,出具有效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網點接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后,審查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與合法性;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復核與審批,并確定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準予發放貸款的,中心應當向受托銀行出具《準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受托銀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準予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書》的內容,與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或者保證合同。合同簽訂后,借款人、保證人及受托銀行須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在擔保辦結后中心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第八章 貸款回收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為1年的,實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償的方式;貸款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十九條 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有:
(一)等額本息;
(二)等額本金。
中心根據實際,可制定其他還款方式。借款人根據還款能力,自主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者中心制定的其他還款方式。
第四十條 借款人應當自貸款發放次月起進行還款。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可以按照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相關約定,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償還貸款。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全部償還貸款的,應當在償還當期本息的同時,結清剩余貸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同時生成新的還款計劃。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計收罰息。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款人須向中心提出申請,經中心審查同意后,由借款人與受托銀行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未簽訂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由擔保公司或者自然人提供保證的借款合同發生變更的,保證合同應當同時變更。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原則上不得變更本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房屋登記的不動產權人。
第四十六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者財產代管人繼續履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或者喪失擔保能力的,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應當將抵押物或者質物返還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借款合同同時終止。
第十章 抵押物、質物管理和處置
第四十九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保證其完好無損,不得擅自處置,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借款人設定質物作借款保證的,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當對出質人提供的有價證券進行查詢和認證,并將有價證券質押的事實書面告知出具有價證券的金融機構。質押期間,受托銀行對質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出質人對用作質押的有價證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掛失。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者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終止,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者質物。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不能履行償還貸款義務或者債務履行期屆滿未能清償債務的,采用抵押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采用質押的,貸款人有權以質物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協商不成的、不足受償的,貸款人依法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過程中,因審查資料不嚴格或者不面簽各種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受托銀行在抵押或者質押擔保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抵押物或者質物未做登記,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借款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不予發放貸款;已經發放貸款的,應當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中心依照本辦法制定《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濟寧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濟住字〔2019〕32號)、《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濟住字〔2019〕33號)、《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濟住發〔2023〕6號)、《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繳存時間系數及余額倍數的通知》(濟住發〔2023〕17號)、《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濟住發〔2024〕2號)及《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的通知》(濟住發〔2024〕1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