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1486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發布日期: | 2024-05-2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審核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7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 發布日期: | 2024-05-2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審核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17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審核的通知
濟住發〔2024〕17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機構,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廣大繳存職工: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要求,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將對申請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加大審核和稽查力度。
(一)同一套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兩次及以上交易的;
(二)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購房的;
(三)同一人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婚姻變更的;
(四)全款購買存量住房且房屋總價款低于30萬元的;
(五)所購房屋地址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工作地或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六)職工所購房屋總價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者提取金額相近,且所購房屋價格(單價)明顯偏離當地市場水平的,或者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所購房屋的面積或用途明顯不符合居住條件或性質的;
(七)所購房屋坐落位置已被其他地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列為重點核查區域的;
(八)受理時新發現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受理分支機構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拍照留存,并要求職工提供所購房屋用于自住的補充材料,也可通過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對職工提供的補充材料,不足以證明其所購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分支機構可向職工所在單位進行核實,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材料及購房行為予以核實,由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與職工一起到受理分支機構現場辦理提取業務。
受理分支機構應在取得核實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調查核實時間不包含在3個工作日內)。
加強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行刑銜接。中心將對違規提取當事人予以嚴肅懲戒處理,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提取資金。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虛假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其他性質單位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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