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1452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發布日期: | 2024-01-22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3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 發布日期: | 2024-01-22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4〕3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發〔2024〕3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公務用車改革成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滿足公務出行多樣化用車需求,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濟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各科室、分支機構。綜合科負責中心機關租賃社會車輛工作;各分支機構各自負責租賃社會車輛工作,并接受綜合科監督指導。
第三條 中心現有公務用車無法保障公務出行時,可以租用公開擇優確定的社會租賃企業車輛,但應當嚴格控制租車范圍、車型和數量。
第四條 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嚴格標準、安全節約、新能源汽車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租賃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租賃社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中心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人員赴縣市區分支機構(除城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管理部以外的分支機構,下同)開展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任務的;
(二)縣市區分支機構人員赴中心參加有明確到達時限要求的會議或集體活動的;
(三)各分支機構跨縣域開展業務工作或調研活動的;
(四)承接或參與上級組織的大型活動,開展公務接待、會議或集體活動的;
(五)執行突發事件處理等緊急公務的;
(六)其他確需租賃社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的情形。
第六條 租賃社會車輛的標準,應當嚴格參照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執行。
第七條 租賃社會車輛應當選擇國產汽車,除特殊要求外,優先租賃新能源汽車。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 中心加強租賃社會車輛審批、費用預算及規模控制的審核把關。不得超標準租用各類高檔豪華汽車;不得以長期租車等形式變相配備汽車;不得變租車為專車,成為領導干部的個人汽車。
第九條 租賃社會車輛應嚴格履行的審批程序,實行“一任務一審批”。
第十條 嚴格落實市級機關社會汽車租賃服務預算執行有關規定,租賃社會車輛實行定點管理,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
第十一條 中心機關及各分支機構租賃社會車輛,應與租賃企業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明確車輛租用費、駕駛員勞務費、加油費、維修費、公路(橋)車輛通行費、停車費等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明確租賃企業和乘車人員安全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乘車人員嚴格落實保密要求,不得隨意談論涉密內容,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從嚴從緊控制租賃費用支出,壓減一般性支出,對租賃費用嚴格審核把關,按照規定和程序結算。租賃費用結算應附租賃企業提供的派車單(應注明車型、車牌號、目的地、起止里程、起止時間、相關費用及駕駛員簽字、用車人簽字等信息)及《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審批表》(見附件,也可通過山東通數字機關辦事平臺“租車申請”模塊審批)。除特殊情況外,對非入圍租賃企業提供的租賃費用單據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租賃社會車輛應嚴格按照審批事項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車輛用途,車輛使用期間參照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十四條 中心機關及各分支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考核評價、服務質量和價格等因素,擇優從入圍租賃企業中選擇服務商,嚴格執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或審批手續不全的;
(二)超標準租賃社會車輛的;
(三)以長期租賃社會車輛形式變相超編配備公務用車的;
(四)中心現有車輛可以滿足公務出行需求,為躲避監管而租賃社會車輛的;
(五)租賃社會車輛變相給領導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六)其他違規租賃社會車輛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2起實施,有效期到2029年1月21日。
附件: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審批表
用車部門 | |||
用車事由 | |||
用車地點 | 用車時間 | ||
預算費用(元) | 用車數量(輛) | ||
車輛品牌 | 車輛類型 | ||
租賃車輛公司名稱 | |||
用車部門負責人 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綜合科審核意見 | 年 月 日 | ||
用車部門分管領導 審批意見 | 年 月 日 | ||
經辦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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