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66C/2022-07218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發布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2〕16號 | 有?效?性: | 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 主題分類: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日期: | 2022-09-07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發〔2022〕16號 |
| 有?效?性: | 1 |
濟寧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濟政發〔2022〕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曲阜文化建設示范區管委會(推進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研究處理網約車駕駛員戶籍限制相關文件的函》(司辦函〔2022〕1067號)、省司法廳《關于轉發〈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研究處理網約車駕駛員戶籍限制相關文件的函〉的通知》,決定對《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濟政發〔2020〕15號)部分內容予以修改。
1. 刪除第十七條第(五)項。
2. 刪除第十七條第(四)項中“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 刪除第六章法律責任。
《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中的修改內容,自2022年9月7日起施行。登記號為JNCR—2022—0010006。
附件:《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關于修改〈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進行修改)
濟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 施 細 則
(根據《關于修改〈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的通知》進行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與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統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經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網約車經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網約車經營行政審批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通信、網信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以人為本的原則。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
(三)具備供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注冊地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行政審批服務、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網約車經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五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價位不低于12萬元(以裸車購車發票為準);
(三)自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不超過24個月;
(四)應在服務所在地行政區域或本轄區內注冊登記,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個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公司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具有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第十六條 服務所在地相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根據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做好網約車車輛資質、駕駛員資格審查以及經營管理、安全服務管理等工作,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經營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經營服務的車輛相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經營服務所在地相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經營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經營服務的駕駛員相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經營服務所在地相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報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時,應當向約車人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通過提供經營服務的駕駛員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經營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經營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 禁止網約車和駕駛員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網約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含)以上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經營服務,不得懸掛、噴涂、張貼任何標志標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工作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條 通信、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下列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一)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
(二)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
(三)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
(四)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通信、網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依法進行處置。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十二條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通信、網信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車合乘是非營利性質的出行方式,其中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氣、電費用和收費公路通行費用。私人小客車合乘提供者不得向合乘者分攤駕駛勞務費用。
第四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濟寧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印發的《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濟政發〔2017〕18號)同時廢止。
附件
受理申請機關專用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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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應當按照《濟寧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相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本表,并同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2.本表可向各級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免費索取。 3.本表需用鋼筆填寫或者計算機打印,請用正楷,要求字跡工整。 |
申請人基本信息 申請人名稱 要求填寫企業(公司)全稱 負責人姓名 經辦人姓名 通信地址
郵 編 電 話 手 機 電子郵箱 |
申請材料核對表請在□內劃√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本表) □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 □ 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 □ 4.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 5.具備供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 □ 6.數據庫接入情況 □ 7.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 8.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協議范本 □ 10.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管理人員等信息 □ 11.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齊全有效后,你的申請才能受理
聲明 我聲明本表及其他相關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實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寫的虛假信息,我取得的經營許可將被撤銷。 我承諾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章的規定。
負責人簽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職位 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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