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施行情況評估報告

發布日期:2025-09-22 信息來源:濟寧市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濟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1年91日起施行以來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辦法》規定,積極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民主立法、科學立法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為全面掌握《辦法》施行情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提升政府立法質量,對《辦法》施行情況進行了全面評估,現將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一、《辦法》施行的總體成效

公眾參與機制逐步健全。《辦法》明確了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內容、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構建了覆蓋立項、起草、審查、實施及后評估全鏈條的參與體系。制發《關于公布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名單的通知》,正式確立了26個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同時制發《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工作規則》,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的標準、職責、選拔和退出等內容予以規范,有效保障了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的運行。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起草部門等相繼完善了信息公開、意見收集、研究采納、反饋回應等工作流程,為公眾有序參與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眾參與主體不斷擴大在立法過程中,充分尊重各利益群體的表達權,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有機統一。建立政府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專家庫,為立法審查提供智力支持。廣泛聽取法學專家、學者、經驗豐富的行業領域專家的意見借助高校、律所的專業優勢和第三方視野,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立法對行政執法部門的依賴,以及行政執法部門對政府立法的影響,克服地方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所有法規規章草案都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建議。

(三)公眾參與客體日益拓寬。一方面所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都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另一方面公眾可以全過程參與政府立法立項、起草、審查、決策、立法后評估程序,從而最大程度的拓寬了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客體例如,立項階段,通過市政府網站、市司法局網站、濟寧日報等媒介刊登公告,向社會公眾廣泛征集立法建議項目;起草階段,所有立法項目草案的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后的征求意見稿通過不同形式面向公眾征求意見建議。

(四)公眾參與渠道不斷完善。各相關部門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在立法的各個階段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報紙渠道及時公開立法信息,在立項、起草、審查等各個階段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通過開通電子郵件、電話、傳真、信函等意見反饋渠道,方便社會公眾及時提出相關意見。建立意見建議反饋機制,及時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予以反饋。積極組織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活動,面對面聽取社會公眾對草案的意見建議

(五)民主立法氛圍日益濃厚。通過持續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公眾的法治意識和參與熱情不斷提高,對政府立法的知曉度和認可度明顯提升。越來越多的公民、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主動參與到立法過程中,積極表達利益訴求,提出意見建議,形成了政府主導、公眾參與、良性互動的民主立法格局,為法治濟寧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二、《辦法》施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制度執行存在偏差。公眾參與立法的重視程度不夠,存在重形式、輕實效的現象。例如,個別立法項目的信息公開不夠及時全面,僅簡單公布草案文本,缺乏詳細的起草說明和背景介紹,影響公眾對立法內容的理解和參與的針對性。意見處理和反饋機制落實不到位。例如,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研究不夠深入,采納情況的反饋不夠及時、明確。

)公眾參與的深度和廣度不足。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公眾對《辦法》及政府立法工作的知曉度不高,缺乏參與的渠道和途徑;一些公眾認為自身意見難以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參與熱情不高。由于缺乏對立法專業知識的了解,有些意見建議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不足,難以有效發揮參與作用。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實踐中,公眾參與立法的過程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且參加座談會、聽證會的代表還需要付出較高的時間成本。在工作開展過程中,有部分公眾反應網站上公布的法規規章草案的專業性太強,法律術語較多,公眾很難理解立法項目與自身的切身利益存在什么關系,因此不能準確表達對于草案的意見建議。以上種種原因也導致公眾參與的熱情普遍不高。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思想認識不到位。對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未能充分認識到公眾參與對提升立法質量、凝聚社會共識、防范執法風險的重要意義,存在“重立法、輕參與”的傾向,導致《辦法》執行不夠有力。

信息公開不充分。在工作開展過程中,有公眾反應網站上公布的法規規章草案的專業性太強,法律術語較多,群眾很難理解立法項目與自身的切身利益存在什么關系,因此不能完全表達自己對于草案的意見建議。

)宣傳引導不足。對《辦法》及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宣傳力度不夠,宣傳渠道單一,宣傳內容不夠通俗易懂,導致公眾對《辦法》的知曉度不高,對參與途徑、參與程序等了解不夠,影響了參與的廣泛性和積極性。

)資源保障不足。受人員編制、經費預算等限制,缺乏專門的工作力量負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導致相關工作難以深入推進。同時,信息化建設投入不足,未能為公眾參與提供高效便捷的技術支撐。  

、改進建議

強化制度執行,規范工作流程。提高思想認識,壓實工作責任,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規范信息公開流程,明確公開內容、時限和渠道,確保公眾能夠及時、全面獲取立法相關信息。對立法項目的起草說明、背景資料、重點問題等進行詳細說明、介紹,提高公眾參與的針對性。完善意見處理和反饋機制,建立公眾意見建議臺賬,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逐一進行研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規范參與活動組織流程,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選取公眾代表、專家學者,確保參與主體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完善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活動的組織程序,提高活動的實效性,充分發揮公眾和專家的作用。

加大宣傳引導力度,提升公眾的主動意識。社會公眾的主動意識和參與能力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效果??梢酝ㄟ^加大政府立法宣傳力度,對公眾適當宣傳引導,積極提升公眾的主動意識和參與能力。加強宣傳引導,激發公眾參與熱情,努力構建公眾與立法者的良性互動機制。可以通過報紙、雜志、網絡、電視、手機客戶端等媒介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的相關宣傳,使公眾能夠準確理解立法的背景、目的,法規規章草案的主要制度設計等內容,給公眾提供一個全方位了解立法項目的機會。同時,宣傳的作用還在于讓公眾獲知立法項目的重要性,明白立法擬確立的制度同他們的利益息息相關,進而積極主動地參與到項目的制定過程中來。

)拓寬公眾參與渠道,擴大參與范圍。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范圍和渠道越廣泛,越有利于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活動,發揮互聯網優勢和立法基層聯系點作用,以及建立政府立法意見征集體系都是較為積極的探索。針對不同群體的特點,采取差異化的參與方式。對普通公民、基層群眾,多采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和便捷的參與渠道;對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利益相關方,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其意見建議。擴大基層參與覆蓋面,加強立法聯系點建設,充分發揮立法聯系點連接群眾和立法部門的橋梁作用,讓基層群眾的聲音能夠更直接、更順暢地反映到立法過程中。

)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渠道,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政府立法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起草部門、實施部門公眾參與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配合職責,積極提供相關資料和支持,協助公眾參與活動,共同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深入開展。

、評估結論

《濟寧市公眾參與政府立法辦法》施行以來,在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拓寬參與渠道、提升立法質量、營造民主立法氛圍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時,評估也發現《辦法》在施行過程中存在制度執行偏差、公眾參與深度和廣度不足、公眾參與熱情不高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制度執行,拓寬參與渠道,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加強協同配合,確保《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