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簡明問答 | 關于排污許可政策的問答
第一問:哪些排污單位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答: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其中,納入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時開展排污登記。
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規定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名錄》對管理類別的劃分,主要依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1)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2)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3)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
第二問:排污單位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或進行登記?
答:排污單位應按照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規范文件的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注冊、填報并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審批決定、變更、延續、注銷、撤銷、信息公開等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辦理。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書面申請。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由排污登記單位自行留存。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