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的后評估報告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評估目的
2023年12月27日,濟寧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濟政發〔2023〕10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進行規范。為全面了解《辦法》的實施情況,總結評估文件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促進作用,及時發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困難,不斷完善和改進實施措施,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后評估。
(二)評估對象基本情況
近年來,地名管理存在命名更名任性的問題,居民區、大型建筑物等人工地理實體命名中出現了“大、洋、怪、重”等不規范問題,地名標志管理不夠規范,地名文化研究宣傳保護重視不夠等問題,對提升社會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53號),2022年6月,市民政局著手起草《濟寧市地名管理辦法》,在充分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基礎上,經綜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草案,于2023年12月27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
(三)評估過程
本評估過程采取調查研究、征求意見、集中研討等方式深入開展調研研究論證。先后到曲阜市、微山縣、兗州區等地開展調研活動,對《辦法》實施后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建議等情況進行了綜合研判,最后得出評估意見。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辦法》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經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審核,《辦法》制定主體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履行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一致;符合市民政局法定職權;內容上不存在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不存在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原則的情形。
(二)文件實施情況及效果
《辦法》施行以來,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結合民政部開展“鄉村著名行動”助力鄉村振興,目前全市共命名8000余條鄉村道路,有力提升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為服務群眾出行打下堅實基礎,為服務我市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三)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辦法》征求了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等11個部門的意見,均建議該文件繼續實施。
(四)存在的問題
無。
三、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辦法》有效期至2029年1月26日。經評估,該文件不存在與法律法規、上級文件沖突情形,內容仍適用,建議繼續執行。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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