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印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濟民字〔2024〕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濟寧市民政局 濟寧市教育局
濟寧市財政局 濟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濟寧市農業農村局
濟寧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濟寧市應急管理局
濟寧市醫療保障局 濟寧市大數據局
濟寧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
為健全我市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力度,進一步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精準認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確定低收入人口范圍。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按照現有規定執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以下均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優化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序。各縣(市、區)要加強各類低收入人口審核認定工作銜接,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針對困難群眾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在征得申請人同意后,按照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核,根據實際及時轉換審核確認工作程序,將申請人精準認定為最優先類別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眾申請信息重復采集,實現多項救助政策互聯互補,確保困難群眾最大限度享受有關救助幫扶政策。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認定程序。(市民政局)
二、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
(一)用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規范使用山東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根據省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圍繞家庭支出驟增(超過一定數額的自付醫療費用等)、收入驟減(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信息等)、收入無法持續穩定(失業信息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信息等)等反映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信息,對低收入人口開展常態化監測預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要及時與民政部門共享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信息,配合做好省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建設工作。要提高源頭數據采集、核查、錄入的準確性,確保信息完整、真實可靠。(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大數據局、市醫保局、市殘聯配合)
(二)加強動態監測和分類處置。發揮“大數據比對+鐵腳板摸排”作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線上持續推進跨部門信息共享和經常性數據比對,明確信息共享方式和數據比對頻次,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將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數據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掌握的救助對象數據或困難家庭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加強線下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要依托基層力量,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干部、村(社區)組織工作人員、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等經常性走訪困難群眾,發現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并將變化情況錄入低收入人口數據庫,及時分類處置預警信息,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各縣(市、區)要指導鄉鎮(街道)對已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相關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難;對未納入社會救助范圍的低收入人口,重點監測其家庭狀況變化情況,發現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告知相關救助政策,按規定及時啟動救助程序;發現困難情形復雜的,可適時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處理。(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大數據局、市醫保局、市殘聯配合)
三、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預警信息,按照低收入人口困難程度和困難類型,分層分類提供常態化社會救助幫扶。
(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納入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范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以及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條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市民政局)
(二)完善專項社會救助。
1. 醫療救助(含疾病應急救助)。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其他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大病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按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
2. 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采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市教育局)
3. 住房救助。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租房或發放租賃補貼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農村脫貧享受政策戶、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簡稱“嚴重困難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農村低保戶、農村低保邊緣家庭給予支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4. 就業救助。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落實貸款貼息、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等政策。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通過產業發展、勞務輸出、以工代賑等方式進行就業幫扶,引導就業救助對象積極就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5. 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照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相應救助;加強與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銜接,推動形成救助合力。(市應急管理局)
(三)加強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人員,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在急難發生地按規定通過臨時救助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時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人員及其家庭,在審核階段發現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確有困難、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可視困難程度先發放一定數額的臨時救助金。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及時化解困難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市民政局)
(四)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完善服務類社會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蓋范圍,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豐富服務內容,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推動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加強服務類社會救助與養老服務、殘疾人托養服務以及孤困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的有效銜接,整合相關資源,形成服務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五)鼓勵開展慈善幫扶。促進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支持引導有能力有意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財產、開展慈善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開展慈善幫扶活動。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幫扶銜接機制建設,重點關注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等群體,優化政策、對象、信息、資源等供給,推進救助需求和慈善幫扶的匹配對接,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樣化救助幫扶。(市民政局)
(六)做好其他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幫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按規定落實針對低收入人口的殯葬費用減免等其他救助幫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殘聯)
四、強化組織實施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規范落實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救助政策,提升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進一步提高社會救助的可及性、便捷性。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醫保、殘聯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相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救助需求等因素,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合理安排相應社會救助資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持續開展。各縣(市、區)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監管,嚴查優親厚友、騙取套取等行為,確保資金真正用到困難群眾身上。落實容錯糾錯機制和“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切實兜牢基本民生底線。
本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備注:根據《關于修改<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濟民字〔2024〕38號),于2024年12月9日對《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濟民字〔2024〕27號)(JNCR-2024-0090001)作出修改。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