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住發〔2023〕48號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12-27 信息來源: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瀏覽次數: 字體:[ ]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的通知

濟住發〔2023〕48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工作人員請銷假程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體在崗工作人員。


第二章  請假的類別及規定


第三條  病假。工作人員因病無法堅持工作的可申請病假,在門診就醫的,病假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含3天),超過3天的,附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門診診斷證明;住院就醫的,病假期限根據病情確定,并附縣級以上醫療部門的診斷證明或相關材料。

第四條  事假。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帶薪休假、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申請事假。須事先申明請假理由,經批準并將工作安排好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五條  婚假。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3天。

第六條  產假及育兒假。

(一)符合法律和計生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性工作人員可享受《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產假98天、《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的產假60天,共計執行產假158天。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給予男性工作人員陪產假15天。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10天育兒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依據醫院相關證明,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懷孕女性工作人員,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嬰兒一周歲前,每天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七條  喪假。工作人員本人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假期一般不得超過3天。

第八條  帶薪休假。

(一)工作人員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不享受帶薪休假;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帶薪休假15天。

(二)帶薪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三)正式在編人員以人事檔案記錄工齡計算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以到中心工作之日計算工作時間。

(四)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休事假假期天數多于應享受的帶薪休假天數的;

3.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工作人員當年享受帶薪休假以后,其病假、事假假期超過了第八條(四)中第2、3、4、5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帶薪休假。

第九條  護理假。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給予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每年累計1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7天的護理假。

第十條  帶薪休假、事假、婚假、育兒假、護理假、喪假中不包括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病假、產假中包括休息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第三章  請假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審批程序。

(一)中心主任請假,按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請假須經中心主任批準。

(二)中心各科室、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并報中心主任批準;請事假6天(含6天)以上的由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其他人員請假,1天(含1天)以內的須經本科室或分支機構負責人批準;2天以上(含2天)須經科室或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請事假6天(含6天)以上的由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工作人員請假時,須將請假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告知批準人。

(五)請假應通過數字機關辦事平臺提交申請,特殊情況下可填寫《請假申請表》(見附件),按中心規定程序審批,報黨建科(人事教育科)備案。


第四章  銷假及續假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請假期滿返回工作崗位時,應及時通知黨建科(人事教育科)銷假。

第十三條  確因特殊原因(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返崗的,應按請假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續假。超假未履行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請假情況的運用及處理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等情況納入個人年度考核,與本人年度考核等次及績效工資發放掛鉤。正式在編人員按照當年《年度獎勵性工資分配方案》執行;勞務派遣人員按照《勞務派遣人員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未按規定請假擅自離崗,或請假未經批準缺勤,或經請假但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作曠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解除其聘用合同或給予開除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其他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黨建科(人事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濟住字〔2018〕52號)和《關于請銷假制度補充規定的通知》(濟住字〔2021〕19號)同時廢止。


附件:請假申請表


附件請 假 申 請 表


姓名


聯系電話


請假事由


請假天數


假期起止

時間

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科室(分支機構)負責人意見


年    月    日

黨建科(人事教育科)初審意見


年    月    日

分管領導

意見


年    月    日

主要負責人

意見


年    月    日

銷假時間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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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解讀:圖文解讀丨關于《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請銷假制度》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