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800004312466C/2025-02084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10-01 | 發布日期: | 2025-10-0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5〕5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10-01 |
| 發布日期: | 2025-10-0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政辦發〔2025〕5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發〔202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院前急救行為,提高院前急救服務能力和應急救援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衛生健康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急救及其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急救,包括院前醫療急救和社會公眾現場救護。院前醫療急救,是指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急危重癥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醫療監護以及與院內急診交接等醫療活動。社會公眾現場救護,是指社會公眾自愿對急危重癥患者實施的現場看護、急救等活動。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包括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指揮中心、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和《山東省院前急救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四條 院前急救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急救體系建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建立穩定的經費和人員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院前急救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并加強對社會公眾現場救護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醫保、紅十字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急救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院前急救知識公益宣傳,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電子信息平臺應當定期循環播放院前急救知識公益視頻,倡導自救互救理念。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培育壯大志愿服務隊伍,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救護演練以及院前急救技能復訓,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依法舉辦醫療機構和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院前急救事業,滿足公民院前急救服務的需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社會公眾現場救護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網絡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布局、人口數量、服務半徑、交通狀況和醫療急救資源分布情況等因素,合理布局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完善由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設置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市急救指揮中心應當設置“120”呼叫受理與指揮調度系統,并與“110”“119”“122”報警平臺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建立聯動協調機制。
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實行院前醫療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對院前醫療急救與急診專業人員實行統一調配、統一培訓、統一管理,并積極推進院前醫療急救中西醫協同救治。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院前急救信息化平臺,實現急救調度、患者信息傳輸、急救急診信息實時共享等功能,并推動院前醫療急救網絡與交通、應急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等信息平臺聯動,提升院前急救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和文化體育場館、大型旅游風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設施設備、藥品,明確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更新的責任人,并采取措施提高本單位志愿者使用急救設施設備的技能。
鼓勵、支持學校、養老機構等單位以及大型賓館、商貿市場、軌道交通站點、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設施設備、藥品。
鼓勵公民參加紅十字會、市急救指揮中心、急救網絡醫院等開展的院前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鼓勵具備院前急救技能的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十二條 市急救指揮中心應當配置相應數量的“120”呼叫線路、受理席位和“120”調度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接聽急救電話。
“120”調度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系統設備,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地理地形、急救網絡醫院、急救站點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指揮調度能力,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工作。
第十三條 市急救指揮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應當進行分類和信息登記,遵循就近、就急的調度原則,立即發出調度指令。急救呼叫電話錄音和派車記錄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等信息,并參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院前醫療急救值班制度,配備相應的醫師、護士、駕駛員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工作。
患者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根據病情,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的原則,及時將患者送至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十五條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要求送往指定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求其簽字確認,并可以采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患者的主要癥狀和既往病
史等情況如實告知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并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做好患者搬運等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救護車轉運途中,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密切觀察患者病情、及時處置,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與接診醫院聯系,通報患者病情、生命體征變化等。救護車到達醫院,出車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與接診人員進行交接。
第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不得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十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不得以收費問題為由拒絕或者拖延為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急救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患者確無能力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的,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實施救治后,可以按照規定向相關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因自身原因拒絕接受已經派出的救護車提供急救服務的,應當支付已經發生的救護車使用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名義或者“120”名稱、標志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
(二)惡意撥打“120”急救呼叫號碼;
(三)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
(四)侮辱、誹謗、傷害院前醫療急救人員、調度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威脅其人身安全;
(五)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接受轄區內涉及院前醫療急救舉報或者投訴,對被舉報、投訴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急救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院前急救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由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等構成的院前急救經費保障機制,鼓勵急救網絡醫院出資。
第二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和防護設備,保障其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鼓勵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向社會力量購買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相關的話務等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五條 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可以借助消防車通道行駛,可以使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并可以在禁停區域、路段臨時停放。救護車參與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按照搶險救災有關規定免交道路通行費。
其他車輛和行人遇到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救護車和人員時,應當主動讓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參與運送患者或者急救設備、藥品等院前急救活動。因讓行或者參與院前急救活動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后,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word版】關于印發《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PDF版】關于印發《濟寧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