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暫無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發布日期: | 2023-03-1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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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3〕12號 | 有?效?性: | 0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主題分類: |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 發布日期: | 2023-03-11 |
| 發布機關: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統一編號: | 無 |
| 標??題: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濟住發〔2023〕12號 |
| 有?效?性: | 0 |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印發《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濟住發〔2023〕12號
各科室、分支機構: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已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7〕49號)和《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要求,按照省、市相關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職律師是指任職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的公職人員。
第三條 由風險防控科承擔公職律師的日常業務管理與行業管理職能,由風險防控科負責對本單位公職律師進行資格審核、聘任、培訓、指派、考核和獎懲工作。
第四條 本單位各科室中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的在編在崗公職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申報公職律師,經單位審查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報送司法行政機關核準。
第五條 公職律師的崗位職責:
公職律師可以受本單位委托或者指派,代表本單位從事以下法律事務:
(一)為所在單位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二)參與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起草、論證;
(三)參與合作項目洽談、對外招標、政府采購等事務,起草、修改、審核重要的法律文書或者合同、協議;
(四)參與信訪接待、矛盾調處、涉法涉訴案件化解、突發事件處置、政府信息公開、國家賠償等工作;
(五)參與行政處罰審核、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
(六)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七)辦理民事案件的訴訟和調解、仲裁等法律事務;
(八)所在單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務;
(九)其它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第六條 公職律師的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三)具有公職人員身份;
(四)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經擔任法官、 檢察官、律師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單位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
第七條 申請領取公職律師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職律師申請表;
(二)公職律師設立備案表;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經省律師協會培訓并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公章);
(七)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意見書,包括:申請人為本單位在編在崗公職人員、申請人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二年以上、同意擔任公職律師、無違法違紀行為;
(八)申請人在單位的任職文件或擔任單位法律顧問的文件、聘書等材料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人為單位法律顧問或在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
(九)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照片1張。
第八條 公職律師履行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職責,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事務,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職律師依法享有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 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
(二)有權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文件、資料和其他必須的工作職權、條件;
(三)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公職律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律師管理的法律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接受所在單位的管理、監督,根據委托或者指派辦理法律事務,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工作秘密;
(四)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技能培訓、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公職律師業務培訓及日常管理制度
(一)風險防控科為本單位承擔法律事務工作職能的部門,是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部門,承擔公職律師業務培訓、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獎懲、會費收繳等日常管理具體工作。根據需要統籌調配和使用本單位公職律師,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制度以及法律事務指派、承辦、反饋、督辦等工作流程。
(二)切實加強對公職律師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公職律師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準入退出等工作機制和管理辦法。加強公職律師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職律師隊伍綜合素質。重視發揮公職律師職能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公職律師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支持公職律師的相關業務開展。
(三)公職律師應當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四)公職律師入職前培訓費用、會費和公職律師工作開展相關業務經費,由單位列支財政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及檔案管理
(一)公職律師管理部門負責公職律師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后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
公職律師應當參加公職律師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履行崗位責任、從事法律事務等相關工作數量和質量等方面的情況,由單位提出稱職、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考核等次意見。
主要考核內容為:
1.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2.辦理業務的數量和質量;
3.受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獎懲和在執業過程中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表揚、投訴的情況;
4.遵守所在單位章程及管理制度,參加單位組織的學習培訓、完成單位指派的各項工作等情況;
5.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及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
6.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二)公職律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職律師檔案。公職律師工作證復印件、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處罰懲戒、參加培訓、年度工作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業務資料記入檔案。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代理本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本單位統一管理、統一委派,并在執業活動中出具公職律師工作證和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函件、證明。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單位報請司法行政機關注銷其公職律師工作證:
(一)本人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經本單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注銷;
(二)本單位不同意其繼續擔任公職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注銷;
(三)因辭職、調任、轉任、退休或者辭退、開除等原因,不再具備擔任公職律師條件的;
(四)連續兩次公職律師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五)以欺詐、隱瞞、偽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職律師證書的;
(六)其他不得繼續擔任公職律師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公職律師的獎懲管理
建立健全公職律師表彰獎勵制度,對勤勉盡責、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公職律師給予表彰,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干部選拔等方面予以激勵。
嚴格公職律師工作紀律,公職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送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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